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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金融高速发展 助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发表时间:2022-01-07

发展绿色金融助力经济转型和“双碳”目标实现已然成为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 王遥丨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 张宁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

自《巴黎协定》签订以来,为应对气候变化,各国陆续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时间表及配套行动,中国于2020年9月提出“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摆在了重要位置,绿色低碳发展形成风潮。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国内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越发紧迫。经济的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仍有大量融资缺口,发展绿色金融助力经济转型和“双碳”目标实现已然成为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一、中国绿色金融高速发展 助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

(一)顶层设计及标准体系愈加完善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国成为全球为数不多拥有较为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的国家。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及各部委均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动绿色金融发展。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形成了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作为“1”的关键顶层设计,并明确提出了绿色金融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也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激励政策,鼓励银行业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助力绿色低碳转型。一方面,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价评级,评级结果有望纳入定向降准、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及资本充足率要求等审慎管理工具的运用中;另一方面创新碳减排支持工具,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提供低成本资金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等领域。

此外,监管部门也重视完善标准的制定,以标准促发展。在人民银行的组织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成立,持续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工作。2021年4月,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对绿色债券支持领域和范围进行科学统一界定,提升了我国绿色债券的绿色程度和市场认可度,并与国际相关标准实现了接轨;2021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鼓励金融机构至少每年披露一次环境信息,在碳中和目标背景下配套出台《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为金融机构碳核算提供方法学,将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及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量、碳减排量纳入环境信息披露体系。

(二)产品及服务实现创新发展

在“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下,我国金融机构也 “自下而上”发力,使得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模、种类以及市场的规范化程度都保持稳健增长。

当前,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规模分别居于世界第一和第二,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4.78万亿元,贴标绿色债券存量余额1.39万亿元。从规模上看,绿色信贷对我国绿色产业支持力度更大;而绿色债券的平均期限更长,能有效缓解绿色项目融资的期限错配问题,有较大发展潜力。在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推出“碳中和债券”这一绿债新品种,资金聚焦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为绿色债券市场带来新的增长点。

2021年7月16日,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启动,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截至11月24日,全国碳市场共运行87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3237.48万吨,累计成交金额达13.91亿元,成为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碳减排的重要工具。

与此同时,各类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产品不断涌现,环境权益交易等规模不断上升,有效地支持了绿色农业、绿色建筑、环保产业等发展,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独特作用。

(三)地方绿色金融实践擦亮“中国名片”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所在的六省九市(区)在政策引领下,积极先行先试,依据自身特色,形成了可复制可操作的经验。各试验区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实际形成了各自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和重点,建立本地绿色企业和项目库,结合金融科技、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等形成了多样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例如,浙江衢州建立工业、农业、个人三大碳账户并开发与碳减排挂钩的绿色金融产品、赣江新区金融机构推出畜禽“洁养贷”、柑橘“气象价格”综合收益保险、绿色私募可转债等一系列创新金融产品,并发行全国首单绿色市政债;浙江湖州出台我国第一部地市级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促进、保障、激励绿色金融发展。

试验区之外的地方,也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开展产品创新,推动经济向绿色转型发展。例如,2020年深圳出台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提出18条绿色金融支持政策,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充足的驱动力。

(四)国际合作深化促全球共识

中国一直是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的积极倡导者和参与者,除将国内绿色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外,由中国参与发起的国际合作包括成立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现已升级成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建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提出《“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发起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等。其中,IPSF于2021年11月发布基于中欧实践的《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将有效降低跨境交易的绿色认证成本,促进跨境气候投融资活动,并为其他地区及全球制定统一标准奠定基础。此外,更多中国金融机构开始采纳赤道原则、责任投资原则(PRI)、负责任银行原则(PR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框架等国际主流绿色金融相关倡议,按要求披露气候环境相关信息,并积极参与海外绿色融资项目,推出符合国际标准的绿色金融产品。

二、转型发展挑战升级 绿色金融发展仍面临困境

双碳目标背景下,若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就更要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相关产业和企业的支持作用,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领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当前,绿色金融在政策标准协同、产品创新及应用、地方绿金实践以及国际合作协调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亟待解决,未能对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一是政策标准尚未协调统一。一方面,不同绿色金融工具绿色标准不同,绿色股票、绿色基金等未有明确标准。金融监管部门间、金融部门与环保部门等其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导致信息获取成本高而利用效率低。另一方面,各部门间协同性不足,当前绿色金融相关政策与已出台的绿色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协同性不足;地方有关部门间的政策对接、责权划分也尚不明晰,不利于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此外,由于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且目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覆盖的行业范围有限,金融机构获得的企业融资相关碳排放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可比性不足,进而影响与碳减排效益挂钩的政策与产品落地效果。

二是产品及服务应用范围有限。当前,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在我国绿色金融产品中占据主要地位,而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绿色股票、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等绿色金融工具规模相对较小,创新性、标准化、规范化不足,其应用范围十分有限,对于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有限。此外,绿色金融更加聚焦于支持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对占据我国经济较大比重、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能源、交通、建筑等高碳行业退出高碳资产或推进低碳转型难以给予有效支持,亟待通过产品创新对相关产业以资金支持。

三是绿色金融地方发展不均衡。“双碳”目标提出,对我国各地区经济转型也提出相应要求,但当前,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构建的地方绿色金融发展指数评估结果,除试验区外,其他绿色金融表现较好的省份或者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需求较为迫切。部分省份受经济和金融发展程度、政策落实情况、政策时滞等影响,绿色金融政策得分与市场实践情况差距较大。

四是国际合作仍需求同存异。虽然当前多国都在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以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由于各国发展阶段不同,国际分工和产业结构不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和成本不同,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在标准统一、交易机制设计等方面存在协调困难。如碳交易作为解决碳排放外部性的有效经济手段,历经六年之久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届缔约方大会(COP26)上艰难达成全球碳市场交易共识,且实际执行效果仍有待实践检验,除碳市场本身交易机制和运算方法复杂外,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利益冲突难以调和所致。

五是绿色发展的意识与能力问题欠缺。若想要绿色金融充分发挥作用,不仅需要相关从业人员掌握金融知识,还需要形成复合知识体系,对绿色产业标准、政策及相关发展趋势、需求等有所了解。当前,相当一部分相关负责人和从业者对于绿色发展、绿色金融意识不到位,对于相关知识了解也浮于表面,关注度也远远不够,阻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三、共促绿色金融发展 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一)持续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设计”

一是推动绿色金融更高位阶立法,明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融资主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在绿色产业、绿色金融发展中的责任及分工协调机制,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义务与报告模板,并促进部门间标准统一与信息共享。二是统一绿色金融标准,明确不同工具参考标准及标准间区别,解决绿色标准统一问题,以有效引导绿色投向。同时明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关系,避免造成混乱。三是推动完善碳核算体系,碳核算是在碳中和目标下进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设计、评估评价以及相关激励政策推出的基础。

(二)创新产品体系扩大适用范围

一是增加绿色金融工具的多样性。多样化的绿色金融工具能够更好匹配绿色企业、绿色项目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特征的融资需求。对于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考虑丰富期限类型,融资条件与碳减排目标及效益挂钩,创新产品品种等。对于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股票、绿色信托等其他绿色金融工具,要健全相关政策和标准引导、鼓励其发展,动员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资,充分利用基金和保险的专业风险管理能力分散绿色项目和低碳转型项目的投资风险。

二是开发碳金融工具减缓气候变化。发展碳金融首先需要完善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加快完善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完善配额分配及定价机制,纳入更多行业、企业参与碳市场,形成有效碳价。制度保障、有效的市场价格、较好的市场流动性是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并推出碳金融产品服务的基础。其次,发展碳期货等衍生工具,发挥其风险管理、价格发现、增加市场流动性的功能,吸引更多碳排放主体及投融资主体进入碳市场,进一步提高碳市场活跃度;同时推动形成从即期到中长期完整的碳价格曲线,引导中长期低碳投资。

三是大力发展转型金融支持高碳行业企业转型。目前,转型金融在国内外都处于起步阶段,在参考国际标准和原则的基础上,需要结合中国实际经济和产业结构,明确转型金融在我国的定位,划定其支持我国经济低碳转型的最优边界,制定明确、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及更高要求的信息披露标准。目前国内外已有的转型金融产品包括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信贷,融资条件与企业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挂钩,能够有效推动碳密集企业的低碳转型。可尝试在高耗能、高排放省份率先开展转型金融试点。

(三)推动ESG信息披露主流化

当前我国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严重不足,这既不利于增强透明度,提升投资者信心,增强资本市场诚信度;也不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代理成本,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股票价格和公司价值。一方面可以通过培养责任投资者,倒逼ESG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开发本土化ESG评估体系和相应产品,为衡量企业ESG水平提供价值标尺。

(四)地方深入实践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一是依据地区发展实际情况及资源禀赋,科学规划本地区以碳中和为目标的产业转型发展路径及绿色金融支持路径,可设立区域内绿色金融试验试点。例如,在内蒙古、山西、河北等化石能源生产较为集中或自身产业结构偏向重化工业的省份,可尝试建立转型金融试点,平稳推动经济低碳转型;二是推广试验区经验,各地结合实际对试验区绿色金融政策及产品服务创新予以改造并推广应用,成熟经验可在全国推广并制定统一标准。

(五)继续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一是继续推进全球统一的可持续分类标准及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各国可在此基础上予以细化和扩展,拓展绿色金融全球影响力。二是鼓励市场主体采用IPSF《共同分类目录》发行绿色金融产品,进一步联通中欧市场,降低国内绿色融资成本。三是推动国际碳交易。欧盟碳市场是目前国际上发展最全面、最具代表性的碳市场,推动中欧碳交易有助于吸收欧盟碳市场先进经验,引进碳金融产品并形成有效碳价,完善国内碳市场,发挥碳市场在减排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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